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8、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9、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0、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
11、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1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13、随机抽查的最近两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注册后,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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