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必须向铁道部申请标准审批。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1、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强制性标准(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2、铁路企事业单位应对所需进口的机电产品进行自检,保证进口的机电产品符合有关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
2、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的机电产品基本状况表;
3、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的机电产品标准自检报告;
4、有关进口机电产品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原文和中文文本;
5、国(境)外产品生产厂家、国家或公认的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证明材料(原文和中文文本);
6、产品使用说明书(原文和中文文本)和产品图片;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受理;
2、承办;
3、审核;
4、批准。
铁道部自受理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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