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根据《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82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财政部、证监会;
3、《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2012年修订)。
1、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2、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4、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5、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6、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7、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1、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4、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提出申请上月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5、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6、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8、自上年末至提出申请上月末净资产、职业风险基金变动情况说明;
9、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协议复印件;
10、合并前吸收方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11、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合并协议签署日合并各方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12、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生合并行为上一年度吸收方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13、自发生合并行为上年末至合并基准日上月末净资产、职业风险基金变动情况说明;
14、合并前吸收方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15、发生合并行为上一年度吸收方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属于最近3年内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合伙协议和转制批准文件。
1、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3、审核;
4、批准。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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