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符合《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1份;申请报告(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营业执照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1份;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1份;
4、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管理制度、分类处置方案及可回收资源利用的方案。
1、申请人到便民中心建设窗口提出书面行政许可申请;
2、建设窗口经办人员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
4、对受理申请的,由建设窗口经办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报窗口首席代表审核或报局领导审批。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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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问:受理部门是哪里?
答: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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