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实施。民航局依据《条例》所赋予的职责,为便于大家遵守,现将具体监管和服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即将颁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与《条例》同步实施。
二、2024年1月1日零时(北京时)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UOM平台)将上线运行,网址为:https://uom.caac.gov.cn 。
三、所有类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其所有人都应当按规定在UOM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取得登记标志后方可使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四、中国境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可通过UOM平台查询。
五、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通过UOM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组织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一是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二是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三是除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外,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在本设施上空划设的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下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经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后,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但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涉及使用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运载危险品或者空投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除外)、飞越集会人群上空、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的活动,依法需要办理相关许可、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时,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空观察,及时发现和消除可能存在的空中相撞风险,并对飞行安全负责。
七、为做好《条例》生效前后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管理政策衔接工作,对于2024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计定型、且不进行设计更改的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如果相关运营人需要申请运营合格证从事特定类运行,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经过局方接受的安全评定,在确认其具备开展特定运行活动的安全水平的情况下,取得特殊适航证。该过渡政策在2026年11月26日(国际民航公约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管理要求生效日)之前有效。
八、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换证及颁证准备工作。截至目前,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补充填报和风险矩阵评估后(详见附件1),可完全转换运营合格证的企业共603家,部分转换(培训类)的企业共268家,合计871家(详见附件2)。上述871家企业可在UOM平台进行账号注册和基本信息填报,以完成运营合格证转换工作。本着进一步便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于持有原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满足相应条件但未如期按照前期通告要求完成数据补录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可在UOM平台再次进行数据补录填报,通过“绿色通道”进行运营合格证转换,数据填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18日。
九、以上所述为要点提示,所涉具体内容可参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办事指南》(详见附件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办事指南
一、登记
(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人应当:一是按92.205条要求,进行实名登记。二是按92.213条的要求在其所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上粘贴或喷涂实名登记标志。三是按92.209条的要求,在UOM平台进行实名登记信息更新。四是按照92.207条的要求,及时注销实名登记。五是按照92.215至233条的要求,进行国籍登记。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一是按21.214条规定实名登记的具体办法,在UOM平台登记其生产产品的型号信息。二是按92.203条的要求,确保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实名登记后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三是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数据交换接口规范》(MH/T 3030-2023)的要求,通过数据接口与“UOM平台”进行对接,实现实名登记激活验证。
(三)未经登记的罚则包括两方面:一是依据条例第47条,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构责令改正。二是依据92.1003条,未进行国籍登记从事飞行活动的,由局方责令改正。
二、适航
(一)对于2024年1月1日及其后设计制造的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设计保证系统并申请取得型号合格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系统并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此外,对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重大设计更改的,应当取得型号合格证更改批准或补充型号合格证。使用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特定类运行和审定类运行的运营人,应当为用于相关运行的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申请取得相应适航证件。
(二)对于2024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计定型且不进行设计更改的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如果相关运营人需要申请运营合格证从事特定类运行,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按照92.303条经过局方接受的安全评定,在确认其具备开展特定运行活动的安全水平的情况下,取得特殊适航证。该过渡政策在2026年11月26日(国际民航公约对无人机适航管理要求生效日)之前有效。
三、运营合格证
(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按照风险大小分为开放类、特定类和审定类三类。
(二)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运营安全评估流程共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是确定申请种类,按照92.643条要求,运行人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经营种类的运行。二是明确申请条件,按照92.645要求,运行人在申请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时应满足相应的申请条件。三是提交申请材料,运行人准备申请材料时,应当满足92.647条要求。四是局方组织审查,民航局根据92.649条要求,对运行人申请材料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颁发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决定。五是证件颁发,根据92.651条内容,民航局会对是否颁发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决定及内容告知运行人。六是运行管理,根据92.601条要求,对不同种类无人机,参照不同运行方法进行管理。经评估为开放类的,应当符合并遵守92 F章第二节的一般运行要求。经评估为特定类的,应当符合并遵守92 F章第二节的一般运行要求和相应运营规范的要求。经评估为审定类的,应当符合并遵守92 F章第二节的一般运行要求和第五节的审定类运行要求,以及相应运营规范的要求。七是运营人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应按92.667条要求持续符合运营合格许可条件。二是应按92.667条要求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运营。三是应按92.669条要求投保责任保险。四是应按92.671条要求报送经营活动信息。八是违反运营相关证照管理及运行规定的处罚,民航局根据92.1005、92.1009及92.1011条要求,对违反运行要求的运行人进行处罚。九是合格证注销与撤销,根据92.665条要求,局方可对不满足条件的运行人撤销或注销其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运行人也可自愿放弃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并将其交回局方。
(三)运营合格证换证及颁证。根据《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有关事宜的通告》(民航通告〔2023〕 1号),民航局积极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换证及颁证准备工作。截至目前,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补充填报的运行人数据共计4752条。经过风险矩阵评估后(评估规则见附件1),可完全转换运营合格证的企业共603家,部分转换(培训类)的企业共268家,合计871家(详见附件2)。上述871家企业可于2024年1月1日起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UOM平台)进行账号注册和基本信息填报,以完成运营合格证转换工作。
本着进一步便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于持有原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满足相应条件但未如期按照前期通告要求完成数据补录的无人机企业,可在UOM平台再次进行数据补录填报,通过“绿色通道”进行运营合格证转换,数据填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18日。
民航局将对UOM平台中收集的数据按相同的数据筛选和风险评估规则进行处理,确定可进一步进行运营合格证转换的企业。
对于无法满足相应条件并通过“绿色通道”转换运营合格证的企业,可通过UOM平台进行运营合格证申请,并按照92部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审定工作。其中,涉及大型无人机的培训和运行,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风险评估和审定工作,确保大型无人机的运行安全。
四、操控员
(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和等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完成以下基本流程:一是申请人应当满足92.55条要求的申请条件,在UOM平台进行申请。二是按92.57条提交申请材料。三是按92.59条要求由局方对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和等级的有效性及增加等级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按92.61条、92.63条、92.65条和92.67条要求,申请人应当进行执照和等级的更新、执照和等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以及执照的变更、放弃和注销。其中,操控员执照有效期为6年,教员等级为36个日历月。二是按92.69条和92.95条要求,担任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国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长,应满足飞行经历记录和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三是按92.81条要求,操控员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权利前24个日历月内进行定期检查;按照92.83条要求,对于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操控员,以及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国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在行使权利前12个日历月内进行熟练检查。四是按92.87条要求,在中国境内实施融合飞行,或者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国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应当满足局方规定的语言能力要求和无线电通信资格要求。五是按92.89条要求,在要求型别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机组成员中担任副驾驶的操控员,应满足副驾驶资格要求。六是按照92.93条要求,申请人在操控员执照上增加等级应满足增加相应等级要求。
(三)按照92.51条要求,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符合安全操控要求。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布式操作的运行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取得相应操控员执照。
(四)操控员管理罚则包括:92.1005条违反证照管理的处罚,92.1013条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92.1015条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92.1017条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92.1019条信用管理。
五、空中交通管理
(一)中国境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可通过UOM平台申请。
(二)适飞空域查询。中国境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可通过UOM平台查询。
(三)飞行活动申请
1.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通过UOM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 组织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一是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二是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三是除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外,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在本设施上空划设的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下,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经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后,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但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
3. 涉及使用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运载危险品或者空投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除外)、飞越集会人群上空、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的活动,依法需要办理相关许可、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 常态飞行活动申请。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执行同一任务、进行具有一定时间跨度和飞行频次的飞行时,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在首次飞行活动实施3日前提出常态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飞行活动实施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应当在计划起飞30分钟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起飞10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使用单位可以随时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四)飞行前确认
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实施飞行前应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
(五)飞行中管理要求
1. 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时,应当加强对空观察,及时发现和消除可能存在的空中相撞风险,并对飞行安全负责。
2.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时,最大飞行速度应当不超过100千米/小时,且具备自动感知和避让功能。
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确保所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按规定向UOM平台连续报送识别信息。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中应当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
现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按以下规程逐步进行数据筛选和风险评估,确定可转换和不可转换企业。
1、持有符合AC-92-01现行有效试运行批准函的企业,直接予以转换,转换内容应与试运行批准函保持一致;
2、经营种类仅为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不参与本次换证,无需运营合格证;
3、对于仅使用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的运行人,不参与本次换证,无需运营合格证;
4、使用中型或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的运行人,不参与本次转换工作。在满足相应适航管理要求后,按CCAR-92部F章要求进行合格审定;
5、对于不仅仅从事“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经营范围的企业,除该培训类以外其他类经营种类连续2年没有历史运行数据的仅转换“培训类”经营种类,换发运营合格证;
6、使用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运行的运行人,根据其所填写的运行场景等字段,进行运行风险计算后,低风险的直接转换,中、高风险的不予转换;
7、若上述第6条中不予转换的企业经营范围中存在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的,可直接颁发培训许可,其他经营种类不予转换。对于仅有“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经营种类的运行人,直接转换“培训类”的经营种类;
8、两年累计运行小时数、无人驾驶航空器异常的(填报值存在负数或数值全部为0等),不予转换;
9、操控员执照类型与无人机运行机型不符的,或无操控员执照的(除微型、轻型外)不予转换;
10、字段填写不完整、字段填写前后矛盾的,不予转换;
11、从事测绘活动的,不予转换。在提交测绘资质证明后,按CCAR-92部F章要求申请相应经营种类,并予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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