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
申请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单位,需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以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为例:
1、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材料登记表;
2、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3、产品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4、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5、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
6、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7、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产品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8、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10、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首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严格的自我审核;经审核无违法违禁内容的,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文化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容审查结果,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期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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