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具有国外合法行医资格;
2、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工作;
3、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邀请或聘用;
4、申请材料真实、齐全。
一、外国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所需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2、外国医师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外国医师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外国医师健康证明;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6、邀请或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1张贴申请表、1张办证用)。
二、港澳台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所需材料:
1、港澳台医师在内地(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
2、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3、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5、港澳台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6、近3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8、内地(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或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9、内地(大陆)聘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注:前款4、5、6、7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台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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