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为证明产品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而设计、发布的一种专用质量标志。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认证合格后,经认证机构批准,产品的生产者可以在认证合格的产品上、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说明书或者出厂合格证上使用产 品质量认证标志。
1、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2、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3、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
1、中国企业向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企业或者代销商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认证委员会通知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3、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
4、认证委员会对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
1、申请。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首先向具有认证资格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格式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认证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商标、产量、产值等情况;申请企业愿意遵守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法规的规定,依法接受检查及监督的声明等。企业递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供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手册副本及认证采用的标准和有关技术资料。申请书经审核被接受后,由认证机构向申请单位发出“接受认证申请通知书”;
2、审查和检验。企业产品质量认证申请被接受后,认证机构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审查的目的在于检查、评定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确实具备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经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依照认证标准进行抽样检验;
3、批准。企业通过质量体系检查和产品样品检验后,认证机构负责对“企业质量体系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报告”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企业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对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认证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如果企业能在六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并经认证机构进行复查,确实达到规定的条件的,仍可予以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对于经过复查,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通知企业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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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使用认证标志都是向消费者表明产品质量的证明,必须真实、有效。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将未获认证的产品冒充认证产品欺骗消费者。
问:哪些产品应当有产品标识、哪些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1、在通常情况下,产品必须有标识。产品标识与实物样品等一起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示承诺和保证;
2、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探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这类产品包括裸装食品,如饭馆生产的面包、饭菜、油条,以及根据其特点难以附加产品标识的产品,如钮扣、棉线、小五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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