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电子装备的范围包括军用总体及系统、整机、配套设备、软件、元器件及电子材料、专用设备及电子测量仪器、技术基础。
1、具有法人资格;
2、通过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通过国家制定的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认证;
4、具有与所承担的科研生产任务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技术保障能力和持续供货能力;
5、具有能按期、按质完成科研生产任务的良好信誉;
6、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7、具有健全的科研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1、《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复印件);
4、军工保密资格认证证书(复印件);
5、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1、信息产业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
2、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3、信息产业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专家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4、信息产业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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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申请单位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延续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根据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问: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答:《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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