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化学品是指其纯品和含有不同含量的工业品。
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技术是指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各种技术手段。
监控化学品的专用设备是指采用各种技术手段,生产监控化学品过程中所需要的产品合成、分离、提纯、热传导和自控仪表等设备,以及凡与监控化学品接触到的设备和含高镍合金或其它特种耐腐蚀材料所制成的设备。
1、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按附件要求填报);
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地业(部颁)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或部颁标准的产品,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4、必须具备标准的计量与检测设备;
5、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所排放的“三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生产、储存现场无事故隐患;
7、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
8、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它有关证件;
9、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10、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工艺流程草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生产记录样张、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等有关文件;
11、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1、出口监控化学品申请书,说明出口化学品名称、数量、合同号、进口公司名称、出口目的国并列明所附文件;
2、销售/购买合同原件(如因申请期限所限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或互联网下载但须加盖公司公章);
3、监控化学品最终用户的保证书,说明最终用途、保证不使用该化学品制造化学武器及不转口至第三国或地区;
4、进口国对该监控化学品的进口许可证明。如果不能提供此证明,须由该国公证部门对上述(3)项的保证书进行公证;
5、第一次申请许可的单位应附本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经营登记表复印件。
1、出口申请:由申请出口经营公司提交上述六条(一)款申请文件至原材料工业司禁化武办,经审核、领导签批后发《监控化学品出口核准单》,并通过电子数据传输网络告知商务部许可证事务管理局;
2、进口申请:由申请进口经营公司事先经所辖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禁化武办批准,提交上述六条(二)款申请文件至原材料工业司禁化武办,经审核、领导签批后发《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并通过电子数据传输网络告知商务部许可证事务管理局。
3、收到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后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1、出口申请:签发《监控化学品出口核准单》加盖“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公章;
2、进口申请:签发《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加盖“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公章。
问:有效期为多久?
答: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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