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的撤回是指已经办理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可以在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其申请。
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并由经办人签字;
2、原受理通知书;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1、整理收集相关材料;
2、提交商标局;
3、专利局受理;
4、完成。
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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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不需要缴纳规费,但申请注册时已经缴纳的规费不予退回;
2、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注册的,申请人不能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商标手续;
3、撤回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名称及申请人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名称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非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不需提交附页。
撤回商标申请包括哪些?
答:答:1、包括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2、撤回商标异议申请;
3、撤回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等;
4、撤回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
5、撤回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
6、撤回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7、撤回转让/移转申请;
8、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9、撤回商标注销申请;
10、撤回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11、撤回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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