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八条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6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3、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4、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b、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c、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d、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e、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5、经营运输的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6、经营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的企业外,船舶运输企业拥有的相应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a、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载重吨;
b、经营沿海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载重吨,其中经营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2000立方米;
c、经营沿海客运的:海上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戴重吨/400客位;
d、经营内河液货危险品船的:危险品船300载重吨,其中经营内河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e、经营内河客运的:内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经营内河客滚运输(车客渡船)的,客滚船(车客渡船)1500载重吨/50客位。
7、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8、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二、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4、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a、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b、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c、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6、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开业提供)复印件;
7、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8、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证书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9、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企业、个体筹建应提交第1项至第3项、第6项、第7项、第9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个体开业应提交第1项、第4项至第9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筹建批准文件。
二、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或变更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草案;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资信证明;
6、办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8、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核机关自受理申请起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2、行政许可机关自收到材料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知企网的报价为知企网的咨询服务费,不包括其他任何费用;
2、此项目审批官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1、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1、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包括什么?
答:行政许可机关及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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