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以下简称重点规划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重点规划项目的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经费预算、决算由科技部编制。
一、重点规划项目应满足下述三项条件之一:
1、围绕我国社会、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的重大需求,解决国家中长期发展中面临的重大关键问题的基础性研究;
2、瞄准科学的前沿重大问题,体现学科交叉、综合,探索科学基本规律的基础性研究;
3、发挥我国的优势与特色,体现我国自然、地理与人文资源特点,能在国际科学前沿占有一席之地的基础性研究。
二、重点规划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
2、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研究重点突出,能针对关键性科学问题组织多学科科学家合作开发交叉综合研究;
3、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学研究队伍;
4、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重点规划项目评审分预审、初评和综合评审三步骤进行。
1、预审: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预审分若干个小组分别进行。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或与函评结合的方式进行。联合办公室遴选对每组项目所涉及的科学问题及其应用背景有深入了解的同行专家若干组成相应的预审专家组,负责相关项目的预审;
2、初评:初评一般采用会议形式,分若干小组分别进行,初评专家组由联合办公室负责组建,其成员应是熟悉相关工作的高水平同行专家,必要时可聘请部分管理专家参加。初评专家组审议申报项目建议书,听取项目建议人的报告和答辩,进行民主评议后,对建议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学术带头人及研究集体的情况等提出科学、客观、公正的初评意见,通过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项目的排序,并由联合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形成初评报告,提交专家顾问组审定;
3、综合评审:综合评审专家委员会由专家顾问组成员和参加初评的专家代表等人员组成。综合评审会议由专家顾问组主持,在听取初评报告和申报项目建议人答辩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讨论及记名投票方式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和优先立项顺序。
注:重点规划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实行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
重点规划项目的立项按照统一计划定期进行部署,研究期限一般为五年。采用批南引导、定向申报的形式,分批立项,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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