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是指任何人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已注册满三年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上述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从本质上说,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上述所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被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后才开始使用的,其使用行为无效。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三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相同或近似商标已注册满三年且连续三年未使用,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请求;
2、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 提供,贵方盖章或签字);
2、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书( 提供,贵方盖章或签字,注明撤销理由);
3、申请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个人)复印件。
1、整理收集材料;
2、提交申请;
3、商标局受理并向被申请商标权利人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
4、权利人答辩;
5、商标局审理;
6、商标局下发撤三年裁定。
9-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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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少已满3年;
4、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为什么会被他人提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呢?
答:商标被他人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通常由于以下原因:
1、后申请注册的申请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注册商标的程序,已经有在选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存在,所以对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发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
2、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人递交撤三申请的时间,有的在“在后商标注册申请”之时,甚至之前,主要针对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度极高,该商标被引证出来,提前准备撤,争取在商标局实质审查“在后商标”之前,就已经撤销了“在先商标”的注册;
3、其它的撤销三年不使用,发生在“在后商标”已被商标局引证于在先商标予以驳回以后,在后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时,将自己在后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复审理由通常是“在先引证商标,将会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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