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变更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变更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证明材料: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证明材料或其他变更证明。
1、准备申请书件,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1、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
1.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1.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2、提交申请书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3、缴纳变更规费,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变更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变更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提交所有的材料后,1个月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 6个月左右下发核准变更证明。
商标变更官方收费是250元。
1、变更注册商标的,变更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所以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变更。
2、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3、变更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4、变更申请核准后,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变更证明,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对于注册商标,将该商标的变更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1、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商标变更?
答:当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时候,应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国家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变更证明并予以公告。若注册名义或者地址发生变化,但注册人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继续使用,那么注册人的使用即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行为,同时会影响续展、或被他人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无法做答辩导致商标权丧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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