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是面向文化发展需求,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文化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具有创新理念,运用科学方法,有利于构建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有利于增强文化发展生机与活力的项目。
主要适用于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的组织、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1、符合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国家文化政策及相关政策,能够对国家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发展文化生产力,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2、项目在体制机制、文化形式、文化内容、文化传播方式、文化实现方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3、项目具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能够在某一领域产生重要的示范作用,具有明显的推广价值。
1、一般项目的申报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经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核汇总后,报送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批准;文化部各直属单位、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文化部共建高等院校可直接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申报;
2、重点项目的申报程序:由地、市(区)级(含县级市)文化管理部门组织,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报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核汇总后,报送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批准。
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实行补助经费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配套经费。
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补助经费来源于国家文化创新工程专项经费。项目的补助经费为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立项当年拨付补助经费的80%,其余2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由文化部聘请专家对列入遴选范围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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