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所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和产品样品: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复印件);
3、产品的质量标准材料;
4、产品的最新说明书;
5、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文件(复印件);
6、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
7、对于监督抽查检验一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交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质量复核检验:需要进行质量复核检验的产品,由申请人将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检验;
4、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和质量复核检验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20个工作日(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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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续展时还应当提交样品进行复核检测: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需要对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进行调整的;
2、产品检测方法发生改变的;
3、监督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问:审批内容是什么?
1、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产品标准是否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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