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项目申请报告;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受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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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审批期限内。
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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