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2、撤回申请的范围是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及变更/补充登记申请。
3、撤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合同登记申请人或变更/补充登记申请人。
1. 企业成立三年以上,拥有稳定的团队,具有一定的客户资源。
2. 企业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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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登记的事项做变更或者补充登记。
2、允许变更的事项:软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版本号);申请人可以申请软件版本号的变更,但仅限于版本号前加“V”或去掉“V”的变更;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3、允许补充的事项:首次发表日期;未发表的软件登记后,在软件发表之后,针对发表日期可以办理补充登记。
4、不允许变更或补充的事项:软件表达(功能的增加或修改)的变化;软件权利发生转移;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等事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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