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异常名录的的三种情形:
一是、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九条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是、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即企业未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
三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第四条)
为使企业信用能够得到修复,允许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时纠错,《管理办法》对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载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允许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对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同情形做了程序性规定:
一是、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注销的,自注销之日起7日内移出;
二是、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时,须上报历年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第十条)
三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第十一条)
四是、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或者企业依法申请办理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此类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1、上报历年年度报告(没按规定上报年度报告);
2、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是已经等级的场所获得联系的证明。
1、年报及公示信息完善及变更或注册地址变更;
2、工商申请及交涉;
3、移除异常名录。
15-30个工作日。
1、经营场所:3500;
2、上报年度报告公示:1500元。
《管理办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管理办法》还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程序性的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载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及时纠正。
工商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多久决定是否受理?
答:7日内。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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