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或外商代表处全称是”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通常起到的作用是代表母公司在某地进行相关的业务联络,来宾接待,加强母公司和当地企业、政府的关系合作,代表母公司处理在当地的一些事宜。外资或外商代表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所以其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申请报告;
3、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4、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文件;
5、登记证;
6、公章、代表证;
7、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注:①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②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③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④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1、申请;
2、受理;
3、决定;
4、准予注销。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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